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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再发】:今天小会助手分享的内容是——湖南衡东县一男子驾驶路虎冲向滨江广场,致多人死伤。请问该司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会受到什么惩罚?,,,,,小会将详细内容整理如下: 湖南男子驾车撞人致3死3伤一审被判死刑当庭上诉了吗?
湖南男子驾车撞人致3死3伤一审被判死刑当庭上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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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驾车撞人致3死3伤一审被判死刑当庭上诉了吗?

8月24日,从湖南郴州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今日在汝城县法院公开宣判备受关注的“9·13曹再发驾车撞人”案。被告人曹再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下午3时许,汝城县国土局、住建局及卢阳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曹再发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进行依法拆除。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曹再发驾驶自己的小型客车,载着其岳母李某珠阻挡拆房挖机,导致其车辆引擎盖凹陷、前挡风玻璃破裂。 曹再发遂驾车从汝城县东泉路高速驶上汝城大道,在城区主干道上违章超速驾驶,并连续撞击电动两轮车及其摩托车,将被害人曾某凤、何某禹、颜某文当场撞死,被害人李某梅、李某、袁某华受轻伤。后因曹再发的车辆被摩托车卡住无法继续正常行驶,曹再发才弃车逃离现场。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再发为泄私愤驾驶机动车在汝城县主要街道撞击他人,致3人死亡,3人轻伤,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再发当庭表示上诉。 他有上诉的权利,故意致人死亡,还上诉,结果想想都会知道是什么。

湖南衡东县一男子驾驶路虎冲向滨江广场,致多人死伤。请问该司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会受到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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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东县一男子驾驶路虎冲向滨江广场,致多人死伤。请问该司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会受到什么惩罚?

湖南衡东一名阳姓男子驾车朝一个休闲广场的人群撞去,截止目前已经撞伤砍伤人员43人,死亡3人。肇事司机阳某已经被警方控制。 阳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已经致人重伤、死亡,有可能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本案中,危险方法指的是驾驶车辆朝人群冲撞的方法;公共安全指的是广场上不特定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