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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

会计学习网 时间:2024-06-11 14:02:00

党的纪律处分原则是什么?

党的纪律处分原则是什么?
提示:

党的纪律处分原则是什么?

党的纪律处分原则如下: 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3、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4、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党的纪律处分种类 1、警告,这是最轻的党纪处分。它是对犯错误的党员提出告诫,促使他认识错误,引起警觉,防止再犯此类错误的纪律处分。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 2、严重警告,这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它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提出严重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责令他认识错误,不得再犯此类错误的纪律处分。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所犯错误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3、撤销党内职务,这是党内的重处分之一。它是对违纪错误性质严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实施的纪律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 4、留党察看,是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作出暂时留在党内,以察看他今后表现的纪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两年两种。 5、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它是对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开除出党组织的一种纪律处分。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以上内容参考 共产党员网-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

党的纪律处分的基本原则有
提示:

党的纪律处分的基本原则有

党的纪律处分原则如下: 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3、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4、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党的纪律处分种类 1、警告,这是最轻的党纪处分。它是对犯错误的党员提出告诫,促使他认识错误,引起警觉,防止再犯此类错误的纪律处分。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 2、严重警告,这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它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提出严重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责令他认识错误,不得再犯此类错误的纪律处分。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所犯错误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3、撤销党内职务,这是党内的重处分之一。它是对违纪错误性质严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实施的纪律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 4、留党察看,是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作出暂时留在党内,以察看他今后表现的纪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两年两种。 5、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它是对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开除出党组织的一种纪律处分。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以上内容参考 共产党员网-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提示: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的原则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提示: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处分原则
提示: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二、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一)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二)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处分其权利。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什么
提示: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什么

1、处分原则,是指经济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的原则。处分原则是民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经济诉讼的具体体现,法院不得非法干预。

2、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之一。处分原则反映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在中国作为舶来品的该原则被认为“一直处于非原则或半睡眠状态”或称“该原则没有充分或真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很长的时间里并没有受到理论的关注,探讨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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